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拆迁安置指标纠纷:权益探寻与法律路径

十大品牌 2025年07月20日 22:09 0 admin

一、案情介绍

2002年左右,当事人与前夫结婚,2006年离婚。离婚后,因当事人是非农户户口,一直与前夫在同一户口本,直到2021年5月才完成分户。在此期间,当事人一直保有村集体成员身份,村集体每年按人头发放分红给当事人,还为其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多年。2021年4月,当地整体农转非,当事人的社保年限合并翻倍。

2017年10月年底,大兴旧宫区域启动腾退拆迁工作。拆迁时,村委会未能联系上当事人,致使其安置事宜被搁置。2021年4月,派出所通知当事人前往村委会签署自谋职业补偿协议。该协议经过公证,加盖了村委会、旧宫镇政府及公证处的公章,当事人按年龄获得了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。

拆迁安置指标纠纷:权益探寻与法律路径

2021年5月分户时,当事人前夫告知她,其名下有一套安置房指标。拆迁时,前夫家想购买该指标以便多获得一套房,但因联系不上当事人而搁置。

之后,当事人为确认自身在拆迁安置中的权益,申请公开所在区域拆迁腾退补偿方案,获批后发现方案中腾退人为北京某公司,被腾退人为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,且规定所在地户口在册户籍人员每人可拥有不超50平米的一套安置房。这让当事人对自身是否能获得安置房指标产生疑惑,毕竟自己没有房屋所有权。

为进一步明确权益,当事人申请查看前夫家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偿人员名单,却均因“侵犯他人隐私”遭到拒绝,获取关键信息的道路受阻,无法确定自身权益是否得到合理保障。

二、当事人诉求

当事人迫切想要确认自己名下的安置房指标是否仍然有效。若指标有效,当事人认为自己理应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。因为自己在当地有长期户籍记录,且一直是村集体成员,享受村集体福利,在拆迁安置中应当享有相应权益。

三、律师分析建议

针对当事人的情况,李主任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给出建议。

从权利基础方面来看,虽然离婚时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归前夫父母(房屋为婚前建设),但农村宅基地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建设使用的。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家庭成员,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。虽离婚时未对该使用权进行明确分割,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离婚后就丧失了这部分权益。而且,当事人是被腾退房屋的在册户籍人口,属于应安置人口,之前签署的协议也认可其村民和应安置人口的身份。所以,当事人在拆迁安置中是享有权益的。

拆迁安置指标纠纷:权益探寻与法律路径

在争取权益的方式上,李主任建议当事人考虑诉讼途径。

一是起诉负责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公司。当事人至今未获得任何补偿利益,可质疑公司在签订腾退补偿协议时遗漏了自己。起诉后,公司可能会主动向法院举证,拿出拆迁相关资料,有助于查明事实。

二是起诉前夫家的签约人(大概率是前夫的父亲),直接要求分割安置补偿,促使对方证明安置房里是否包含当事人的份额,若对方无法证明,当事人的权益主张更易得到法院支持。

此外,还可以公开项目相关的政府文件,查看是否存在区政府委托镇政府、镇政府再委托置业公司实施腾退补偿的情况。如果存在,当事人作为应安置人口,可要求政府履行安置义务。对方为自证,可能会举证说明当事人的安置情况,进而明确当事人在安置补偿中的份额,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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